所在位置:首页 > 社区矫正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执行活动。

二、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二是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三是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

三、社区矫正的宗旨

    社区矫正的宗旨,是通过增强罪犯对事物的自我责任感降低重新犯罪率,将罪犯包容在社会和家庭之内,使监禁造成的成本不复存在。

四、社区矫正的任务

    (一)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二)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五、社区矫正的对象

    社区矫正对象包括以下五种: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我国的社区矫正

一、 社区矫正的一般含义

  社区矫正,英文Community correction,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的目的

  (一)直接目的: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二)间接目的: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三)根本目的: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开展社区矫正的背景

  (一)开展社区矫正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区矫正是对中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因此,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利于为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服务,有利于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有利于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的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对于推动司法改革、加强政法工作,优化首都法制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二)开展社区矫正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需要 

  刑罚的最终目的就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实施社区矫正一方面可以减少狱内交叉感染,另外罪犯在与社会的密切交往中,不再排斥社会、仇视社会,有效地防止其重新犯罪。另一方面,也为罪犯创造了极为宽松的改造环境,解除了高墙电网的束缚,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它还有利于罪犯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完整,减少社会对立面,缓解部分社会矛盾,从而有利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充分体现立法本意的人道主义原则。 

  (三)开展社区矫正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 

  长期以来,由于受重刑思想的影响和担心社会不稳定等原因,加之相关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配套措施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大量使用监禁刑,而对于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和罪犯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制度,在实际中适用量却很少。另外,监禁刑成本高已为许多发达国家所重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罪犯行刑成本还有不断提高的趋势。 

  把罪犯放在社区进行矫正,一方面可以减少监狱人口和国家对监狱运行的投入,降低行刑成本,缓解监狱改造的压力,使监狱能够集中财力、人力、物力矫正那些恶习深且社会危害性大的罪犯,另一方面,也可以从而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充分地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因此,无论从刑罚投入量,还是各种资源的科学利用,我们的行刑效率都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四)社区矫正目前已成为世界行刑改革发展的趋势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刑罚适用逐步进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1954年,美国监狱协会更名为矫正协会,标志着西方国家在行刑的理念和实践上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随着"报应主义"刑罚执行被"目的主义"的刑罚执行观所代替,社区矫正模式开始成为刑罚适用的主导。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在社区中矫正的罪犯人数都比较多,有些国家甚至超过在监狱中服刑改造的罪犯人数,这意味着许多国家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主要不是采用关押在监狱里而放在社区中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这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社区矫正方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方式,不仅社区矫正适用的数量大并继续呈增长趋势,而且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多数国家设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和人员,社区矫正的种类也很多,社区矫正的成本低、效果好是深受世界各国青睐的主要原因。 

  根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统计的数字,就缓刑和假释两项,2000年,加拿大适用的比例最高,达到79.76 %,澳大利亚达到77.48%,新西兰为76.15%,法国为72.63%,美国为70.25%,韩国、俄罗斯较低,但也分别达到了45.90%和 44.48%。这些数据说明,世界主要国家处于社区矫正中的罪犯人数已经超过了监禁人数,这与我国监禁人数占绝大多数形成鲜明的对比。 

  社区矫正工作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要求,整合并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加大对非监禁罪犯刑罚执行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力度,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