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这一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调解委员会调解这类纠纷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一)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可作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但承包的土地、荒山、鱼塘、果园等,所有权属于全民或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人所有,所有权不能继承。
(二)依法按承包合同继承承包的,如果属于家庭承包的,户主死亡后,可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属于个人承包的,其子女不能继续承包,如子女要求承包的,或按照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而不是按照遗产继承处理。对承包期限和收益周期长的,可把死者生前承包已投入的资金和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由发包单位合理折价,其价额应作为遗产由承包人的继承人继承。
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呢?
我国宪法规定,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山、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个人都不得享有所有权。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公民死后不能作为遗产来处理,继承人不能继承。对自留山、自留地、没有建房的宅基地,应由死者生前所属的集体组织或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