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和任务、原则
(1)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一个工作委员会,其专门职责是调解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
(2)人民调解的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3)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
Ⅰ、合理合法原则
Ⅱ、自愿平等原则
Ⅲ、尊重诉权原则
2、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1)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宪法和调解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
(2)人民调解员
调解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一)为人公正;(二)联系群众;(三)热心调解工作;(四)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五)成年公民。"
《条例》还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
(3)司法助理员
《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基层人民政府是乡、镇,设司法助理员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主要是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
基层人民法院主要是通过人民法庭对人民调解委员进行业务指导。具体办法是吸收参加法庭调解案件,旁听审判案件,指导分析案件,总结交流经验等。
3、 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和方法
(1)调解程序
人民调解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主要是:
Ⅰ、受理纠纷;
Ⅱ、调解准备
Ⅲ、进行调解
Ⅳ、达成协议
Ⅴ、调解结束
(2)调解方法
调解方式有:直接调解,公开调解,共同调解,联合调解等。
调解方法主要有:教之以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礼,喻之以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应仅仅是消极被动地排解纠纷,而应注意调防结合,主动积极地预防、减少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的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