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汉有一女三子,老伴早年死亡。2005年9月,王老汉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11.2万元,另有遗产宅院一处。
三个儿子将房子以2万元的价格买掉,所得款项由三人均分了。除1.2万元丧葬费已开支外,三个儿子将10万元也均分了,没有女儿的份。经协商未果后,王老汉女儿求助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认为作为王老汉的子女,不分男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王老汉的遗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因交通事故死亡获得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是对其亲属的抚慰,王老汉的子女应平等享有。三个儿子变卖王老汉的遗产,也侵害了其女儿的合法权益。所得款项应由四子女平等继承。经海门市法律援助中心调查,王老汉女儿家境贫寒,无固定生活来源符合援助条件,中心即指定律师为其代理起诉,要求继承上述财产的四分之一。
法庭上,三个儿子以女儿已经出嫁,且离父母家较远,父亲生前也不常回家看望等理由不同意均分遗产。法院未予采纳,支持了本案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